第十三章 与外国情报机构合作 分析与数据交换

“五眼”国参与了有关国防情报分析的情报合,定期就处理广泛的科技、国防问题召例。一名分析人员观察称,“五眼国的情报评估部门专业相互衔接,因信任建立了紧密的合。国评估机构的负责人至少每年面一次,且在需解决共同关注的相关问题建立联合工组。跨部门协调十分常见,因此在评估最终定稿前进行广泛的沟通。”

国分析人员已经参与了年度陆战技术情报议、国际科技情报流、中国导弹问题四国情报工组及三方国防情报评估议等机制。

1948年1950年,国英国制定了伯恩斯-坦普勒协议(Burns-Templer agreements),任国副国防部长詹姆斯·伯恩斯(James Burns)英军副总参谋长格雷德·坦普勒分别任两国谈判代表,该协议是二人姓氏命名。最重的协议内容是在1950年签署的,“允许两国情报机构整合各的资源进行‘全面坦率’的情报换,并在最程度囊括所有类型的秘密军情报。”根据目前仍有效的1950年协议,两国分享有关苏联导弹技术东方阵营军售的情报。

国与加拿20世纪50年代做的联合评估主内容是苏军规模攻击北区假设,分析苏联的军力的军活动。此项应评估每年进行,至少持续了20世纪80年代,评估资料的标题《加北区军威胁的情报评估》。近年,有报称,加拿枢密院办公室属情报评估秘书处与国情报研究局,通共享情报评估分析果的方式进行合。国情报研究局与加拿外国际商贸威胁评估情报局通共享外报告威胁评估信息方式进行合,是两国合补充。国、加拿英国代表定期参加年度三国海情报议。三国空军情报代表举行议就空导弹等主题进行研讨。另外,国英国军情报代表均参与了英化武器情报议英装甲议(由中央情报局主办)。

国医疗情报中主通四方医疗情报换机制,与澳利亚、加拿、英国进行情报换,该机制拥有己的网站。国医疗情报中是四国医疗情报委员员。其他的员有加拿国医疗联络官员澳利亚科技参赞。1974年,国一名高级情报官员就国参与四方医疗情报换机制问题写,“我确信客观研究够说明,国已经占据领先优势,与其他员国共享……分析果够帮助他在更具创造的领域投入资源。尽管……情报组织规模较,但是他形的独一无二的分析果仍具有很高的价值,我很有帮助。”

、澳、加、英在情报分析数据换领域展合的另一典型果是代号“STONE GHOST”的数据库。该数据库是收录了“全世界的情报品、应程序、数据库服务”。“STONE GHOST”整合了国38情报机构、站点(分别由中央情报局、国土安全部战司令部负责)及员国军情报组织负责管理的站点。数据库的密级被定“最高机密\专情报”,且有四国的保密授权人员才使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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