歷史公案唯有歷史能裁判——代序

六十六年九月十六日《聯合報》三版,刊台北院庭長薛爾毅先生、推楊仁壽先生兩篇「誹韓」案的文章,對於薩孟武先生指此案為「文字獄」,皆極力否認。法官不願擔此惡名,敬。但此案無論從那方面,法院一經受理,並此定讞,確是名副其實的文字獄。所不同者,判罰金與族誅已。

凡是研究歷史,並使己所熟悉的文體,企圖重現歷史面貌者,由於有此判例,說無一倖免已「誤蹈法網」。且後除非不動筆,一動筆仍難免「誤蹈法網」。是,就會產生列的恐懼:

一、不知甚麼時候會接誹謗官司的傳票。

二、果原告向檢察官呈訴,還有倖免於不訴處分的;若是訴,即須答辯,舉證明其為真實,望不罰。這個答辯狀,實際是一篇考據;一等一的律師無法代撰,因為不同故。

三、考據文章的舉證,實際不是解釋一個證據或者說明此一證據對於支持其所假設的重。法律的舉證,往往證據的本身就說明了一切。甲告乙欠債不還,乙說根本不欠甲的債;甲借據呈堂,不必開口,是非明。考據文章的舉證,果是這樣簡單,又何貴乎考據?是故答辯狀做再,恐法律的效力仍不夠強,因有被罰危!

在這樣的情況,請問憲法十一條、十五條對言論、著由及工權的保障何在?

我不願說此案立,有蔑視人權嫌。但此一判例確實影響法治的推行,因為它違反了中國司法制度最重的一個原則:「刑期無刑!」司法行政部頻年致力於疏減訟源;此判例的效果,適其反。「指控死者的誹謗案」,由於不構誣告反坐,亦不必正面舉證,且判決結果不論何,皆於其無損有博「孝思不匱」的處,這樣便宜的官司,為何不打?

打這種官司,被告固很慘,法官亦不輕鬆。一篇精微的考據文章,畢竟需有相當的史學修養。為一個讀者,不求甚解,文字獄的法官,判斷是非曲直,先須對答辯的文字徹底了解。法官現在的工量甚重,辦這樣一件案子,又不是量重的問題,判決錯誤即構學術的爭議,法庭內定讞,法庭外的筆墨官司,方興未艾,我不相信對這位法官的工情緒不會有不良的影響。

我完全贊薩孟武先生的主張,像這種案子,法院根本不應該受理。今不但已受理,且已判決原告勝訴,則應該何救濟?我認為最高檢察長應提非常訴,請求撤銷原判決。因為「誹韓」案的原告,是否具有告訴權,並未確定。

此案的原告韓思,是韓愈的三十九代「直系血緣卑親屬」,這個資格的認定,需有確實的證據,韓思應該提他的譜;並經譜系專鑑定,在這三十九代中,有無旁系繼承關係,構了類「擬制血親」,則顯非「直系」。其他就不必談了,這是一個前提。真正的問題是,楊仁壽推所說的:「係『直系血親』,其究屬幾十代,甚或幾百代子孫,均所不問,一概有告訴權。」照此說來,有告訴權就有繼承權,我們做個假定,某忽土了一件屬於韓愈生前所有的文物,韓思依民法一千一百三十八條一款,求行使繼承權;並依民法七百六十七條,請求返還所有權,請問楊推應該何判決?又民法親屬編五章扶養,一千一百十四條三款,「兄弟姐妹相互間」,有「互負扶養義務」,乃今有另一韓愈三十九代孫,與韓思為兄弟,合乎一千一百十七條所規定的條件,求判令韓思負扶養的義務,請問楊推又何判決?若為此「兄弟姐妹間」乃指同胞手足,不錯,但旁系血親由直系血親來,三十九代孫猶稱「為直系血緣卑親屬」,是從廣義的解釋,則此處的「兄弟姐妹間」,又何不循廣義解釋的原則?

由此知,楊推的見解及薛爾毅庭長所說:「法律沒有規定隔了一百年,或隔了一千年便沒有高訴權。試問法官像寫文章那樣,隨所、創造法律,硬說韓思沒有高訴權嗎?」實在有商榷的餘。果所言行,將有貽患無窮的後果。

法官不創造法律,但法官不不懂法理!民法一條,開宗明義就說:「民、法律所未規定者,依習慣;無習慣者,依法理。」現在我不談高訴權、繼承權,及扶養義務類,不談習慣何,法理何;談直系血親的關係,究竟在若干親等內稱為直系血親?法律誠沒有規定,但此一未規定,並非疏漏,是不需規定。因為法律規範人與人間的關係,使各盡義務,各享權利。是故直系血親當及身見、發生法律關係者為限。譬五世同堂,玄孫有力不扶養高祖,最後有訴於法。現在隔了三十九代,請問韓思跟韓愈有甚麼法律關係發生?既無法律關係發生,法律又何須何規定?

再從實質研究,直系血親雖亦有親等分,但不論實體法、訴訟法,提直系血親,很少加親等的區分,因為有倫理為準則,不必法律強規定。有特殊規定者,亦必倫理為依歸。茲舉兩例:

一、刑訴訟法二百三十四條:「刑法二百三十條妨害風化罪,非左列人不告訴:一、本人直系血親尊親屬。二、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。」按刑法二百三十條:「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相姦者,處五年有期徒刑。」嫡堂叔侄為三親等旁系血親,倘或姦,則屬醜,應由長來裁斷是否需採取法律行動,所特為定此限制。

二、民法一千一百十五條,負扶養義務有數人時,定其履行義務的順序,一為直系血親尊親屬,二為直系血親卑親屬。但書中又規定:「同系直系尊親屬,或直系卑親屬者,親等近者為先。」這一條文將中國的倫理表現非常清楚,兒子養父母是經義,有父有祖,則養父為先,養祖其次,即所謂「親等近者為先」。照此說法,似乎讓老祖父挨餓,有悖常理,其實不;因為祖父尚有父親負扶養的義務,為人父者儘其子所奉奉其父。此在制法時,已顧及倫理習慣必此,不必更瑣細規定。

細法律,直系血親在法律具有特殊的位。直系血親尊親屬享有特權,直系血親卑親屬則有特重的義務,民法規定「受扶養權利者,不維持生活無謀生力者為限」,但直系尊親屬不受後半段的限制,有謀生力亦不謀生責令兒孫扶養。是故對於直系血親的認定應請法官從嚴解釋,始足表示對權利、義務關係的重視,強化法治的基礎。果三十九代的子孫,猶賦予直系血親所享的告訴權,那就是不折不扣的特權了!法律前,人人平等,法官豈製造特權份子?

最後,我還有不已於一言者,學術的問題,非司法所解決;歷史公案亦唯有歷史裁判。不僅「身後是非誰管,滿村爭唱蔡中郎」的詩句證明,中國向來有褒貶古人的言論由。且,在世受人誤解,居行有信者,往往亦表示,「身後千秋付史評」。倘或《昌黎集》中有類似的意思透露,則韓思的告訴,違反所謂「受害人」的本意,法院更不當受理!

拙付梓時,適有所謂「誹韓」案發生,「官司」由法庭打報。筆者此文發表於六十六年九月十九日《聯合報》。我寫讀歷史人物的文章態度、目標,約略反映於此文中,爰代序,藉為讀者了解拙一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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