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謂「生命無價」「人命關」,並不符合歷史實。人命是有行情的,就連子還打聽行情呢。生命的價格,取決於本人的支付意願,就更取決於本人的支付力。
【人命有價】
咸豐九年(一八五九年)舊曆九月十八日午,咸豐皇帝在北京玉泉山清音齋召見福建布政使(近似福建省省長)張集馨,問了福建械鬥的情景,摘抄對話記錄➊:
皇問:「械鬥是何情形?」張答:「……姓欺凌姓,姓不甘被欺,糾數十莊姓與族相鬥。」
皇問:「方官不往彈壓麼?」
張答:「臣前過惠安時,見械鬥方,部伍亦甚整齊。姓紅旗,姓白旗,槍炮刀矛,器械具備。聞金進,見火退。當其鬥酣時,官即禁諭,概不遵依……」
皇問:「殺傷後便何完結?」
張答:「姓擊斃姓二十命,姓僅擊斃姓十命,除相抵外,照數需索命價,互訟官……」
皇問:「命價每名若干?」
張答:「聞雇主給屍親三十洋元,於祠堂公所供一忠勇公牌位。」
在這裡我初次「命價」一詞。者還給了準確價格:三十洋元(西班牙銀元)。十九世紀五○年代,米的平均價格是每石二點四洋元,一條人命的價值不足一千八百斤米,不過八千元人民幣➋。
皇的問題打破了一個的神話。所謂生命無價,儒宣稱的人命關,並不符合歷史實。人命是有行情的,子還打聽行情呢。
從主體我估量的角度,生命無價似乎講通:任何東西不己的生命貴重,人死了,人的東西還算個什麼?不過,即使從這個狹隘的視角追究,人的生命仍是有價的。今的愛滋病概是最說明問題的例子。吃昂貴的藥物,愛滋病人盡其年,在這個意義,死於愛滋病的人,是因為買不己的命。他的生命的價格,取決於本人的支付意願,更取決於本人的支付力。
一旦跳我估量的視角,進入歷史社會實踐的領域,生命的價格便顯巨的差異。命價體現著人命與生存資源的換關係,兩者餘缺相對,變化紛呈。
【官有價】
意識命價存在後,我才發現古人明白狠,甚至早就法律形式給了官價。
清朝雍正十二年(一七三四年),戶部(財政部)刑部(近似司法部)奏請皇帝批准,頒布了不同身分的人贖買死罪的價格:三品官,銀一萬二千兩;四品官,銀五千兩;五六品官,四千兩;七品,進士、舉人,二千五百兩。貢生監生二千兩,平人一千二百兩➌。
明朝贖買死刑,但必須符合贖罪條件,包括年紀、別、官員身分、親老贍養等方面的考量。《明律.名例》規定,死刑的贖價為銅錢四十二貫。在《明律》制訂時,這筆錢折合四十二兩白銀。體相當於七品知縣一年的俸祿。
從數字,明朝的命價比清朝便宜許,實際,清朝的白銀購買力往往不及明朝的三分一,計算命價的時候應該打個三折。另外,清朝經濟比明朝繁榮,人們的支付力強,命應該貴一些。最後,果回憶一咸豐皇帝打聽的行情,就會發現官價高於市價,福建民間開的三十洋元,兌換二十一兩白銀。
明朝並不是錢贖命的首創者。建立金國的女真族習慣法規定:「殺人償馬牛三十」。再往前追,漢惠帝時期,民有罪,買爵三十級免死罪。命贖,其他體傷害贖。司馬遷若境富饒,就免受宮刑,奈何「貧,財賂不足贖。」
錢物贖罪甚至贖命,一直追溯堯舜時代。《尚書.舜典》中便有了「金贖刑」的說法➍。所贖刑,從墨刑宮刑死刑皆,但滿足「罪疑」的條件——斷罪有疑處。
我的最完整的命價等級資料,來西藏噶瑪政權(噶瑪丹迥旺布,一六三二年—一六四二年在位)時期的《十六法》,五世達賴時期(清初)的《十三法》。法律將命價分為三等九級,最高級是「無價」,或等身的黃金;最低級值一根草繩➎:
等
:藏王等最高統治者(無價。《十六法》規定,等命價為與身體等量的黃金)
中:善知識、軌範師、寺院管、高級官員(有三百僕從的頭領、政府宗本、寺廟的堪布等〔命價三百至四百兩〕)
:中級官員、僧侶(扎倉的喇嘛、比丘、有三百僕從的政府仲科等官員〔命價二百兩〕)
中等
中:一般官員,侍寢吏、官員辦吏(屬仲科的騎士、寺院扎倉的執、掌堂師等〔命價一百四十至一百五十兩〕)
中中:中級公務員(寺院的扎巴〔命價五十至七十兩〕)
中:平民(世俗貴族類〔命價三十至四十兩〕)
等
:(無主獨身者,政府的勤雜人員〔命價三十兩〕)
中:(定居納稅的鐵匠、屠夫、乞丐〔命價二十兩〕)
:婦女、流浪漢、乞丐、屠夫、鐵匠(命價草繩一根,《十六法》規定,等命價為十兩。)
這套法律不僅規定了命價,還規定了「血價」——五官或四肢受傷致殘,傷人者根據具體情況,向受害者賠償所屬等級命價的三分一、四分一或五分一➏。
從述數字來,明末清初藏區的命價與明朝相比偏高,與清朝相比偏低,總體相差不。值注意的是,這裡現了「無價」的字樣。我們知,這是主體我估量的感覺。法律表達了這種感覺,恰表明了誰是法律的制訂者。不過,我估量歸我估量,世界歷史經驗證明,最高統治者的生命並不是無價的。一五三三年,西班牙殖民者皮薩羅囚禁了印加國王阿塔華爾帕,雙方談妥,國王命的贖金是一筆金銀,金銀在囚室內堆伸手所及的高度。這間囚室長約七公尺,寬約五公尺,據說堆積了黃金一萬三千磅,白銀二萬六千磅。這就是印加國王的命價。順便說一句,皮薩羅金銀後,照樣處死了國王阿塔華爾帕,燒死改了絞死。這是一錘子買賣,不講信難報復。
何待官定命價的巨價差呢?在當代人來,蘊涵了人命不平等觀念的法規不是很惡麼?這怎麼說。一、二品貪官犯了死罪,法定贖金是一萬二千兩銀子,果堅持「與民同罪」,一千二百兩銀子即贖命,豈不是縱容貪官犯罪?清朝督撫一級的員,每年合法的養廉銀就有一萬兩,夠他們贖八條命了。反過來,尋常百姓每年收入二十兩銀子,一萬二千兩贖金,這條法規便形同虛設。人們對身命的支付力確實不同,支付意願不同,命價在實就不相同。清朝根據這些不同定不同的價格,買不買聽憑願,比明朝的一刀切來,應該是一個正視現實的進步。
實際,當代的命價不一樣。同樣死於通故,在現實操中,賠農民的錢往往不及賠城裡人的一半。國的價差不。九一一件後,聯邦賠償基金確定的遇害者賠償辦法據說有很差別:果遇害者是庭婦女,的丈夫兩個孩子五十萬元的賠償。果遇害者是華爾街經紀人,他的遺孀兩個孩子卻四百三十萬元。這種差距招致許受害者屬的強烈抗議,國政府被迫承諾修改賠償金發放辦法。但是話又說回來,真修改了,是壓低華爾街經紀人的命價呢,還是提高庭婦女的命價?經紀人一年就賺三、五十萬,納稅額非常高,壓低了明顯虧待人遺屬。庭婦女的賠償金提高四百三十萬,納稅人又會有意見:乾脆你我這條命拿走算了。
【贖票:買命計算一】
最典型的買命,即錢換命,發生在綁票贖票的易中。關於這套規矩及其術語,蔡少卿先生在《民國時期的土匪》➐中寫:
果土匪綁架一名富女子,就像抓了一個慈悲的觀世音菩薩,這種行為就叫做「請觀音」。果綁架一個有錢的男人,就像逮了一頭肥豬,稱為「拉肥豬」。果綁架財主的孩,就叫「抱童子」。
贖票的價格付款時間的限制,匪首根據被綁戶的經濟狀況具體求評定,是有所不同的。在綁架未婚少女的案子,果這年輕婦女求黑前回,那就是一種特殊的「快票」,即當付款當贖回。隔夜再贖,婆就不了。因此快票款特別快,索價比較低。贖票除現金外,鴉片、糧食、武器、馬匹等均抵償。
土匪勒贖票價的高低,沒有統一的規定,主根據被架者庭的殷實狀況,同時隨時間點不同有所變化。據陸軍少將錢錫霖一九一八年報告,「山東土匪搶架勒贖,動輒數萬元,少亦數百元。」這個報告基本反映了當時的真實情況。
《時報》刊載,一九一七年,「濮縣鹽商姜振卿,因赴聊,半途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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