感:环境信息公需公众公,“‘争吵’的决策程,不‘一致’的决策程”,国环保的高官难!体现了环保信息决策程的透明民主。环保的信息决策此,公共决策部门又何尝不是此呢?
《环境信息公办法(试行)》将从2008年5月1日施行。国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:“信息越不公,特殊利益勾结的机就越,公众政府的不信任就越,不稳定的因素就越。因此,我宁‘争吵’的决策程、谐的结果,不‘一致’的决策程、混乱的结果。”
——2007年5月,王石在其博客文章中是说
2007年5月,《政府信息公条例》公布才几,国环保总局就公布了《环境信息公办法(试行)》。
是国部委中,一针信息公工的综合部门规章。
“不公”的危害,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一连了4“越”:“信息越不公,公众政府的不信任就越,谣言的市场就越,不稳定的因素就越。”
《办法》针环保领域的“信息公”,了具体的规定。最重的是它不仅求各级环保部门公环保法律法规、政策、标准、行政许与审批等17类政府环境信息,污染企业列了信息公的主体,求强制超标、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公4类环境信息,不保守商业秘密由拒绝公,鼓励一般污染企业愿公环境信息。
环保局的目标就是,在各环保务进行的程中,公众够及环境信息并表达意见,各方达妥协与共识,不是在既实产生冲突。
“争吵”是民主的标志,带积极的结果;有“争吵”的一言堂,往往是不科不经济的。国政策法规的台此,企业的决策展说是此。